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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05-12-17 14:57:12 来源:未知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 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同)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1)”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 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㈡”、“日语㈡”、“高等数学(2)”、“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

三、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四、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免考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1)”、“高等数学(2)”、“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等。

五、 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㈠。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考英语㈡[可免英语(二)的考生同时可免英语(一)]。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③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2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起,其在其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中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另外,已取得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八、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五月

 

  附: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
 
    上海现代化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对各级各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近几年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大量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专、本科毕业生加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第二专科”和“独立本科段(专升本)”继续学习深造,形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为了落实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有关政策, 坚持自学考试培养专业人才的学历规格要求,鼓励更多的应考者参加第二专科和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 在总结并综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免考课程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补充实施意见、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专科,本科, 独立本科段)考试的,可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相关课程。

    二、学科门类按全国统一规定分为: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学历层次为:A.专科(独立专科段),B.独立本科段(即”专升本”), C.本科(专、本科衔接,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部分)。

    四、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申请免考的公共基础课及其免考资格和依据:

    1、公共政治课:“哲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除外),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等,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 本科、研究生(下称 “专科以上毕业生”及其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计划外招生,以下同)可申请免考课程,须验证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肄业,退学)证书及原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原始成绩证明。

    2、“大学语文”为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课程,须验证正本毕业证书。

    3、“高等数学”属分类免考的公共基础课程。须验证正本理工科专业毕业文凭,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成绩单。 其中“高等数学(财Ⅰ)”,“高等数学(工专)”为理工科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课程。申请免考“高等数学(工专)” 者尚须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学时证明,凡低于自学考试要求者不予免考。“高等数学(财Ⅱ)”,“高等数学(工本)”为理工科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课程。

    4、“公共外语”课程: “英语(一)”(7学分)(即原“英语(工专)”,“英语(文专)”)为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的课程,须提供正本毕业证书,原毕业学校的课程学时证明及成绩证明,凡低于自学考试要求者不予免考。“英语(二)” (14学分)为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取得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的考试(不含高校自行组织的大学英语考试) 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课程。

    5、“计算机应用基础”(即原“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可申请免考对象:(1)专科以上计算机科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正本毕业证书;(2)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合格证书者;(3) 取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者。

    6、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中国通史,普通物理,高等数学,公共外语(英,日,俄)”。申请免考者须提供正本毕业证书。

    7、“中国通史、普通逻辑、写作”等文科类专业基础课程可申请免考对象:(1)各类高校本科以上文科毕业生,申请免考者须提供正本毕业证书,合格成绩单。(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文科专业毕业生,申请免考者须提供正本毕业证书及专业考试计划。

    五、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1)相关的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相关的公共基础课。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门类、不同专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1)相关的公共基础课,(2) 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学科门类专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相关的公共基础课。(2)

    七、各类高校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关的公共基础课。

    八、各类高校的专科毕业生(含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须按照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考试,该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考试课程均不能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已通过的“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若与独立本科段的考试课程以及规定的加考课程相同(课程名称,学分均相同),则应分别选考其它未考过的,学分相同(或大于)的“公共基础课”或“本科段选修课程”,补足考试门次和总学分后方能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若该专业本科段已经没有选修课程可供考试,则可从相同学科门类的其它专业中,选考相关的课程。(见注)

    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可以参照本文第四条,申请免考相关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校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方可按规定报考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

    九、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科考试,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照自学考试毕业审核的有关规定,发给第二专科的毕业证书。其中,各类专科毕业生若报考相同学科门类,不同专科(段)专业,其免考课程门次达50%(含50%) 以上者,则不发给第二专科毕业证书,只发给单科课程合格证书。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相同学科门类,不同本科(段)专业, 按上述处理办法类推。

    十、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资格者,其报考专业若与原毕业专业属相同学科门类的,则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具备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资格。

    十一、各类高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考查课”,均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相应的课程。

    十二、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五月或十一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见附件三),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 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汇总,上报上海市自考办审核批准。

    十三、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在此之前市考委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规定即行撤消。
  
  注:根据“沪教考院自考【2002】12号”文件,“凡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自考独立本科段专业,该独立本科段专业所规定的加考课程若与考生在专科阶段通过的专业课程相同(名称、学分均相同),则该加考课程可予以免考。”

   关键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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